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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业务活动,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地方金融高质量发展,引导地方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业务活动,地方金融发展服务、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 、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 地方金融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坚持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并重,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合法、自主、稳健经营,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省地方金融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完善地方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加强与国家有关地方议事协调机制的协作配合 ,统筹协调 、研究解决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和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处置等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落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设区的市做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执法制度和能力建设,按照职责实施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等工作。
设区的市 、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的具体工作,并依法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金融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 、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金融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提高社会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金融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已经形成或者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地方金融活动进行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布受理方式,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情况。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八条 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相关地方金融业务活动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批准取得经营资格 。
经许可或者批准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原件或者批准文件,并且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经营区域 、主要负责人等信息。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坚持服务本地原则 ,按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批准的区域和经营范围开展金融业务活动 。
未经许可或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贷款”“典当”“融资担保 ”“股权交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 ”“资产管理”等与金融活动特征类似的字样。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九条 地方金融组织发生变更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省外注册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的 ,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国家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有区域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并遵守法人治理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资产质量、关联交易、营销宣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
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章程的约定,履行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义务 ,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第十二条 地方金融组织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 、出租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
反洗钱法律法规内容
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法律法规有《刑法》 、《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等。
是为了预防、打击洗钱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 、洗钱行为的定义
反洗钱法律法规首先明确了洗钱行为的定义。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或者其他非法所得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 ,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这包括将非法所得存入银行 、购买不动产、投资股票等方式,以掩盖其非法来源。
二、金融机构的责任
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根据法律法规,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反洗钱制度 ,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机制 。同时,金融机构还要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对高风险客户进行重点关注和监测。
三 、监管部门的职责
监管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发挥着监督和指导的作用。他们需要制定反洗钱政策 ,监督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此外,监管部门还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洗钱机构进行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洗钱活动。
四、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于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包括罚款、吊销执照 、刑事责任等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如果未能履行反洗钱义务,可能会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和声誉损失。
综上所述:
反洗钱法律法规内容涵盖了洗钱行为的定义、金融机构的责任、监管部门的职责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 、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需要密切配合 ,共同打击洗钱活动,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十五条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 ,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 、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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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篇文章《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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