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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王xx,王妻李x,女儿王x ,一次地震中 ,王xx失踪,妻李x按法定程序宣告王xx死亡,之后李x自行处理财产 ,并把女儿王x送与邻居,自己改嫁。一年后,王xx回来 ,要求与李x复婚,要回女儿和财产。问,王xx的要求能否实现? 答案: 王某要求要回女儿和财产能够实现 ,但要求与李某复婚不能够实现。 理由: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李某已按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 ,符合本条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本案中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然后要回自己的女儿 。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所以王某可以依法要求李某返还财产或者进行补偿 。 例2:李某年满17周岁 ,是某厂的临时工,月收入800元。一天,李某未征得家长的同意 ,把价值2000多元的数码照相机送给好朋友程某。之后不久,李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人 ,其父母据此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与程某的馈赠照相机的行为无效 。 该馈赠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答案: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在实施影碟机买卖行为时,李某已满17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因此,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依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 。故李、于二人的影碟机买卖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至于李某患精神分裂症,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发生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后,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所以 ,李某父亲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例3:贺小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 。其父贺大明的亲弟贺二白 ,家居山区,生活较为困难。贺大明将贺小红的片酬3000元以贺小红的名义赠与贺二白。 因此这一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这一民事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规定 ,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例4:2006年1月某日,本市田林路好又多超市内,姜女士正在采购速冻水饺。因多拿了几个塑料袋 ,姜女士与速冻柜台女营业员小张发生争执并动手,后被劝开 。姜女士继续购物,并至收银台付款。不料。小张突然冲上前来对姜女士动手 ,后姜女士被送至医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 。 要求: 1. 如果姜女士提起诉讼,可以要求的赔偿项目包括那些? 项目名称解释以及依据并初步确定各项的赔偿金额 2. 姜女士需要状告的对象是谁?商场还是小张?理由 3. 请介绍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联系与区别 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是哪种纠纷 ,理由 答案: 1 、医疗费用,相关交通住院伙食费用,营养费 ,护理费,误工费,如果有残疾的要根据伤残等级赔偿伤 残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2、如果按照侵权来告,可以列商场为被告,营业员的侵权行为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作出的。商场应当承担职务侵权责任 。 3、本案可以认为是两者的竞合。是明显的侵权,也是在消费合同过程中的合同纠纷 ,商场没有履行保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安全之义务。 实践当中,一般都将单位和个人都起诉在内。并且现在法院也通常会判商场和营业员共同承担责任 。 1、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已失去行为能力。甲为了给乙治病以及维持生计 ,未征得乙的同意将家中共有的一些财物变卖。请问甲这样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答案: 不违反法律规定 。甲是乙的第一法定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置其财产,法律允许。 2. 村民孟某是个单身 ,1992年到南方某地打工,临行前,将自己所有的五间房屋委托同村任某代为看管。孟某自离家后 ,持续6年杳无音信 。1998年孟某带着妻儿从南方回来后,看到任某已将自己五间房屋中的两间拆毁,将一间出租 ,其余两间由任某的大儿子居住,且拒绝搬出。 请问村民孟某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 答案: 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恢复原状,返还房屋。当然 ,孟某需要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 。 3.李勇系在校学生,16周岁时曾作为姚刚(成年人且精神正常)的委托代理人与某商场签订过一份买卖照相机的合同。李勇17周岁零11个月时曾与陈瑞签订过一份买卖合同,内容是李勇用5000元购买陈瑞所有的一套音响 ,李勇的父母对此未作任何表示。问: (1)代理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勇与商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1)代理行为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李勇在16岁时仍为学生,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故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行为无效。但如果其委托人追认有效的话,则代理行为有效。 (2) 如果此时李勇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则买卖合同有效;如果仍为学生 ,则买卖合同无效 。但如果其父母追认有效,则买卖合同有效。
首先,本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 。
其次,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理由:从2001年6月5日何某受伤 ,诉讼时效开始计算。2002年5月,李某主动送来1000元医药费的行为视为对剩余债务的承认,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从这天起 ,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2003年2月,何某要求李某支付医药费的行为又一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再次重新计算 。
2003年10月,距离上一次时效重新计算只有8个月 ,未超过1年的期限。所以本案何某提起民事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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