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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中学生法律知识。我在一本书上找到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
第三条 国家 、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 、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 、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 、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 ,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 、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 、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不得虐待 、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 ,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 、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 ,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 ,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 、智育、体育、美育 、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 ,应当耐心教育 、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 、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 、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 ,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 、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 ,不得歧视 、厌弃 。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 ,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 、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 、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 、**、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 、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 、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国家给予扶持 。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秽、暴力 、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 、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 、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 、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 、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有什么关于中学生的法律知识
学校的法制教育要运用科学的教育教学方法,结合实际情况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学生法制意识 ,促进他们遵纪守法,提高整体素质 。
1.小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小学生法制教育内容可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普及教育读本等书作为教材。在教育中要有针对性,与当前学生中存在的比较普遍的法制问题紧密结合起来 。例如 ,要让学生懂得?未成年人不允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室等场所?。因为,如今学生减负后有了较多的空余时间,如果学校没有对学生加强教育和正确引导 ,他们就容易误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室之类场所活动,危害身心健康。又如,让学生懂得?自觉抵制有害读物的传播?很重要 。因为小学生平时喜欢看杂志 、画报之类的读物。由于他们年龄小 ,明辨是非能力差,容易被不健康的刊物所引诱,毒害非浅。学生学了我国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后,懂得未成人严禁观看、收听色情、*秽的音像制品和读物等有关法律知识后 ,就有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再如,近几年父母离婚的学生逐渐增多,这些孩子有的被父母抛弃 ,无人关心,失去了家庭的温暧,容易走入邪道 。学生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懂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 ,放弃监护职责等法律知识,使自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2.开展法律教育的方法。目前学校法制教育还是一个薄弱环节,缺乏经验 。对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要根据他们的年龄特点,结合实际运用多种方法有效地教育。使学生想学,学得好 ,真正掌握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的知识。
①开设法制教育课 。每周开设一节法制教育课,做到有教学教材,有专职教师,充分利用课堂时间保证学生学好法律知识 ,在平时并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测验。
②进行法制教育主题讲座。学校可请法制专家或学校法制教师主讲,根据本校学生实际给学生进行?明确学习法律的意义,预防犯罪知识等?主题讲座 ,有目的地对全体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
③法制知识宣传教育。可在学科教育中渗透法制教育,在语文、常识 、思想品德等课中针对学生实际渗透一些法律教育内容,文道结合 ,细水长流,滋润学生,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还可组织学生每月搞一次有关法制问题的主题班会或队会 ,启发学生热烈讨论,提高法制意识 。其次,利用学校的板报、宣传窗、红领巾广播站宣传法制教育内容和先进典型 ,进一步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④建立法制教育辅导站,学校可以设立法制咨询信箱,每天中午在辅导室有法制教师值班,积极为学生提供有关法制的知识 ,帮助学生解决有关法制方面的问题。
3.争取家庭和社会的配合搞好法制教育。法制教育需要家庭和社会的配合,家庭和社会良好的育人环境为搞好法制教育创造了有利条件 。
①教育要从家庭开始,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 ,父母的法制观念强与淡薄,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法制意识。家长不但要学习法制知识,在家庭中自己的言行要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 ,在孩子面前不要有不文明 、不道德的言行。更不要在家里传播**或不健康内容 。
②进行法制教育,让学生提高整体素质,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但还需要社会的配合,让全社会都来关心少年儿童的成长。社会是一个大学校,如果不给他们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 ,不给他们正确引导,容易使少年儿童走上歧路。因此社会要提供对儿童有益健康的活动场所,多出版一些有利于学生法制教育的书刊、影视等,让他们在良好的育人环境中健康成长 。
③各级行政部门评估一所学校的教育质量不可只看学生的升学率或考入重点学校的指标来衡量 ,还要看学生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的效果,以及学生遵纪守法情况。对法制教育搞得好的学校要给予奖励和进行经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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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属于未成人,对于其保护的法律主要是《未成年保护法》 ,《义务教育法》 。其中关于中学生在学校的法律条款介绍如下:
《未成年保护法》第三章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 、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 、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 、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 、破坏学校的场地 ,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 、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扩展资料
副标题中推搡学生 ,把学生撵出教室,未经允许私自翻抽屉行为不合法。
没收手机若学校有规定 ,学生不能携带手机进校;老师发现后也只能是代为保管,在一定时间后需要归还学生,另外老师在保管期间不能去打开手机看学生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 、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 、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参考资料:
陕西省教育厅-能否把学生赶出教室思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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